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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靳林明
在PPP領域談回購,大家可能會感到有點似曾相識。為什么呢,因為在本輪PPP之前,政府大量的工程是通過BT模式實施的。因此,對很多政府而言,回購安排都是熟悉的配方,熟悉的味道。以至于現在很多時候,大家在談PPP項目時,都會情不自禁地談到回購,中毒不淺。拋開BT模式是否是PPP的爭論,在今天的PPP話語體系中,大家再來談回購安排,看看能否有些不一樣的感受。
第一,回購安排本身沒有任何感情色彩,不是人民群眾的天然公敵?;刭彴才趴梢酝ㄟ^資產回購以及股權回購的形式進行。
第二,就資產回購而言,在本輪PPP中,基本已經不存在適用的可能性。在經營性項目中,合作期限到期后,項目資產是有償或無償移交給政府方,投資人的投入通過經營行為獲得了合理回報后退出;在非經營性項目中,合作期限到期后,項目資產一般是無償移交給政府方。雖然從某種意義上看,可用性付費與原來的回購價款有一定的相似性,但是,畢竟其法律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。
第三,就股權回購而言,在本輪PPP中仍然存在適用空間。我們需要明確的是,在什么時間回購,以什么價格回購,在什么情形下回購。一般而言,因為稅收及一些其他商業原因,股權回購會被認為是資產移交的一種替代形式。通過股權回購方式實施,會有稅務、資產組合等方面的好處,但是,也會存在公司經營風險的可能。在PPP項目中,因為項目公司的特殊性,政府監管力度大,這個方面的風險可能不是很大。
第四,在什么時間回購,這個主要是考慮到一個PPP項目的合作期限,如果回購的時間過早,不能起到通過PPP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提供的質量和效率的作用。
第五,以什么價格回購,這個主要是看,投資人退出的獲利機制是怎么樣的?如果實質上是明股實債,股權回購價格基本是還本付息模式,而不考慮項目公司的具體建設和經營狀況,這個就偏離了PPP的本質要求。
第六,在什么情形下回購,這個要和一個PPP項目的退出安排結合起來考慮,比如合作期限屆滿的移交,因為政府方原因、投資人方原因導致的提前終止、因為不可抗力、法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提前終止,等等。在這種情況下,股權回購的價格應該和補償方式結合起來。
回購安排,有與時俱進的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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